矿产勘查许可证
转让勘探许可证所需的材料:
  1. 申请转让勘探许可证书 (K-6 表格)
  2. 根据《矿产资源法》第1条和第49.2条规定的情况发生之证据。

(49.1- 如勘探或开采许可证持法人根据《民法》、《公司法》或《合伙企业法》进行重组时,新设立的接管人以及子公司可将许可证转让给母公司。

49.2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勘探许可证持有人出售勘探工程材料和报告并缴纳应税,提供相关的证据时,才能将许可证转让给有资格持有许可证的其他人。)

  1. 将转让的许可证和附件(原件)
  2. 将转让的矿区说明以及剩余矿区说明 (表格K-10)
  3. 转让法人和受让法人的营业执照副本(须经过公证)
  4. 受让法人接受许可转让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之证据(表格K-7)
  5. 所规定的服务费缴纳凭证(付款收据原件)
  6. 关于提交勘探工程计划以及报告之凭证。
  7. 将恢复自然所需费用交给矿产法第1.8条款指定的账户之财务凭证。
  8. 矿区角点坐标、位置和边界地图2份。
延长勘探许可证所需文件:
  1. 勘探许可证延长申请书 (表格K-11)
  2. 勘探许可证及其附件 (原件)
  3. 不低于每年许可费和勘探费的工作完成证明
  4. 更新环保计划的确认文件
  5. 关于完成勘探工程该阶段之报告以及已提交之凭证
  6. 关于缴纳服务费凭证(付款收据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