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成立公司

公司法人变更(增加、减少)

序号 所需材料

参考建议

1

УБ-03, УБ-12 申请表 登入http://burtgel.gov.mn/service/index.php/les-newlist/download 网站下载表格,或从国家注册登记人员要领取表格后填写。(表格上须盖章)第一次或最终所有人发生变更时,填写УБ-12表格。

2

国家印花税支付凭证 – 国内企业法人进行变更应缴纳10000蒙图印花税
在Golomt 银行账号1401002649 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原件)
–  外资企业进行变更应缴纳40000蒙图印花税
在Golomt 银行账号1401002649 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原件)
(蒙古国《印花税法》第15条)
– 如果重新领取营业执照时,应缴纳88000 蒙图
在Golomt 银行账号1401001101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原件)

3

公司营业执照(原件) 若丢失原营业执照,需记载于决定,并登日报公告,携带公告报纸。

4

决定(决议) ,会议记录 (一份)

决定(决议)作出后十五日内进行申报登记

股东在转让股权决定须书写如下内容:

-书写根据何种协议,从谁转让给谁、转让金额、股份数、股份比例、并由双方在签订合同上签字。

在受让股东和该公司其他股东作出的股东决议书写如下内容:

– 如果变更执行经理时,免职原执行经理,并重新选新执行经理;

– 法人的名称、地址、业务范围、股本等发生变化时,应当在章程上签字并附上附件。

拥有两名或两名以上股东时,应作会议记录,并由与会人签字
转让方或者受让方是企业法人时,应作出股东决定(决议),并由公司股东签字。 ( 必要时,应书写关于代表公司签署的合同、决定、决议和公司章程上签字的权利给予授权人的内容)

5

送达召开股东会通知的证据 创始人、股东、授权人缺席股东会时,依法律法规通知会议的证据。

6

做公证的合同或者继承证明 出具关于转让决定之日起,应签订蒙古国《民法》规定的有关协议并进行公证。 ( 转让协议、赠与写于、买卖协议 )

7

公司章程2份 在公司章程中反应《公司法》第 16.2 条的规定的内容

8

外籍公民护照复印件 新任执行经理、董事会、理事会长(主席)等人员为外籍公民的,则该公民护照复印件

9

企业法人的办公地址证明 不动产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创始人的住宅地址注册登记)

10

主管部门许可 经营银行,保险,审计等业务,需提供财政部,金融协调委员会等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许可。

11

 

税务机关证明

 

《法人国家登记法》第 10.6 条(持有矿产许可证的法人最终所有人及其股份、参与权和表决权的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出具税务机关出具的书面证明,确认已缴纳相关税款)
·    如果文件是用外文制作的,则必须翻译成蒙古文并认证,如果是在国外制作的,则必须有认证证书由公证处或领事认证。
·    执行管理机构、创始人、无需经委托授权书之授权职工可提交申请。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