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转让勘探许可证书 (K-6 表格)
- 根据《矿产资源法》第1条和第49.2条规定的情况发生之证据。
(49.1- 如勘探或开采许可证持法人根据《民法》、《公司法》或《合伙企业法》进行重组时,新设立的接管人以及子公司可将许可证转让给母公司。
49.2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勘探许可证持有人出售勘探工程材料和报告并缴纳应税,提供相关的证据时,才能将许可证转让给有资格持有许可证的其他人。)
- 将转让的许可证和附件(原件)
- 将转让的矿区说明以及剩余矿区说明 (表格K-10)
- 转让法人和受让法人的营业执照副本(须经过公证)
- 受让法人接受许可转让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之证据(表格K-7)
- 所规定的服务费缴纳凭证(付款收据原件)
- 关于提交勘探工程计划以及报告之凭证。
- 将恢复自然所需费用交给矿产法第1.8条款指定的账户之财务凭证。
- 矿区角点坐标、位置和边界地图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