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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与财务

申办登记代理处为纳税企业

第二条、关于登记纳税企业、更新登记信息或消除登记。

将外商代理处登记为纳税企业时开营业10日前应办理以下材料并以纸质或电子版向税务局提交:

  1. 申请登记纳税企业表格
  2. 决议书包含外国企业设立常驻代理处、营业范围、营业期限、管理人员名字和员工数等信息
  3. 证明在外国已登记为纳税企业的证书
  4. 母公司登记为法人之证据/副本/,公司章程/副本/
  5. 证明收入来源为蒙古国的证据,与蒙古国法人签订的合同复印件
  6. 证明代理处地址的证据
  7. 代理处管理人员任命书及授权书
  8. 代理处管理员简历、证件复印件/管理员为蒙古人时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9. 代理处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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