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关于登记纳税企业、更新登记信息或消除登记。
将外商代理处登记为纳税企业时开营业10日前应办理以下材料并以纸质或电子版向税务局提交:
- 申请登记纳税企业表格
- 决议书包含外国企业设立常驻代理处、营业范围、营业期限、管理人员名字和员工数等信息
- 证明在外国已登记为纳税企业的证书
- 母公司登记为法人之证据/副本/,公司章程/副本/
- 证明收入来源为蒙古国的证据,与蒙古国法人签订的合同复印件
- 证明代理处地址的证据
- 代理处管理人员任命书及授权书
- 代理处管理员简历、证件复印件/管理员为蒙古人时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 代理处财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