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HG”类签证聘请的人力资源或专家入境蒙古起10个日内该企业单位应详细填写“申办工作许可证”表格-2公函
- 缴服务费凭证/22500MNT/人,国家基金会或劳工及福利局100900017002号账户/
- 缴工作职位费凭证 (640000 MNT/人/月,国家基金会,鼓励就业基金会 100900037010 号账户),附言:验收材料后应支付相关的费用。(2020年1月1日起工作职位费变成为840000MNT/人/月)
- 缴蒙古工作许可证费之凭证 (3000MNT/人,国家基金会, 劳动及福利总局 100900017002 号账户),工作许可证的照片1份 (要求:尺寸3×4厘米,蓝色背景,近6个月内拍的,应清楚)
- 企业单位营业执照副本
- 许可证以及其附件复印件
- 如按照政府决议被免除配额时,政府决议复印件
- 外国公民护照复印件以及 HG类签证上入境章复印件
- 以卫生部及劳动部部长联合命令审批的表格进行体检(要求:应带外国员工或专家到工作单位所在区域卫生中心进行体检,让负责医生或该卫生中心主任清楚地填写体检报告、日期以及签字盖章)
表格下载链接:许可 (hudulmur-halamj.gov.mn)
作者: Nyam
- 企业单位应在表格-3上面详细填写继续聘用外国专家的需求和理由。
- 缴服务费凭证(22500MNT/人,国家基金会,劳工及福利总局100900017002号 账户)
- 按照延长期间支付工作职位费用凭证(640000MNT/人/月,国家基金会,鼓励就业基金会 100900037010 号账户)附言:验收后支付相关的费用。(2020年1月1日起工作职位费变成为840000MNT/人/月)
- 将“蒙古工作许可证“进行延期 。(3000MNT/人,劳动和福利总局100900017002 号账户)。如已用完延期部分时重新颁发工作许可证。工作许可证照片1份(要求:尺寸3×4厘米,蓝色背景,6个月内拍的,清楚)
- 企业单位营业执照副本
- 许可证以及其附件复印件
- 居留许可证复印件
- 如按照政府决议被免除配额时,政府决议复印件
- 该企业单位社保报表,近一个月的社保-7及社保-8表格(要求:应给外国员工或专家缴纳社保)
- 与外国员工签订的劳务合同以及其蒙文翻译 (要求:应延期劳务合同,翻译版应经翻译社认证)
- 外国公民护照复印件(包含“HG”类签证面)
- 如外国专家在蒙古任职时间为6个月以上时应重新做艾滋检验,如一年以上时重做5种检验并以卫生部和劳务部部长联合命令审批的体检表格进行体检。
- 体检表格下载链接:延期 (hudulmur-halamj.gov.mn)
- 有关政府部或政府机构证书。/附言:仅属于教育行业/
- 企业单位应填写“关于注销工作许可证”表格-4
- 缴服务费凭证(12000MNT/人, 国家基金会,劳动及福利总局 100900017002号账户)
- 企业单位营业执照副本
- A4纸上复印出外国公民护照正面和“HG”类签证页面,应付加“蒙古工作许可证”原件及移民局签发的“居留许可证”复印件
- 必要时,应附加其他文件材料
投资协议 | 投资超过5000亿M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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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证书 |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关税、特许权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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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经济区 | 前5年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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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 | 免征关税和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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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列情况下,进口机械设备在建设期间可免征关税,最高可按“0”税率征收增值税:
- 建造建筑材料、石油、农产品加工和出口产品工厂;
- 为含有纳米、生物和创新技术的产品建造工厂;
- 建设发电厂和铁路。
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为投资者提供非税投资支持。 这些包括:
- 以合同方式占有和使用土地,最长期限为60年,根据原协议条款延长一次,最长可达40年;
- 支持投资者在自贸区、产业园、科技园开展投资活动,并提供优惠的登记和检查手续;
- 支持实施基础设施、产业、科教等建设项目,增加外国劳务和专家的数量,免收就业费,以简化程序签发相关许可证;
- 支持创新项目融资,为外向型创新产品生产提供融资保障;
- 根据相关法律向在蒙古国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发放多次往返签证和永久居留许可;
- 法律规定的其他支持。
第二条、关于登记纳税企业、更新登记信息或消除登记。
将外商代理处登记为纳税企业时开营业10日前应办理以下材料并以纸质或电子版向税务局提交:
- 申请登记纳税企业表格
- 决议书包含外国企业设立常驻代理处、营业范围、营业期限、管理人员名字和员工数等信息
- 证明在外国已登记为纳税企业的证书
- 母公司登记为法人之证据/副本/,公司章程/副本/
- 证明收入来源为蒙古国的证据,与蒙古国法人签订的合同复印件
- 证明代理处地址的证据
- 代理处管理人员任命书及授权书
- 代理处管理员简历、证件复印件/管理员为蒙古人时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 代理处财务报表
- 申请人资料;
- 请求所涉及的类型;
- 管理人员信息;
- 工程师和技术人员信息(包括工程师和技术人员的专业文凭复印件);
- 机械设备列表信息;
- 生产基地信息(收到申请后,工作组可能会要求提供审查过程中所需的其他文件);
- 设备和工具必须符合工作的使用要求和数量,并且至少60%的机器设备应为申请许可证之单位固定资产;
- 可租赁有些机器和设备,这种情况下,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协议。租赁协议应随附设备技术操作技术证书公证副本。
- 至少有70%当地工程师和技术人员的蒙古注册公司和外商投资公司可获得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办证周期:21个工作日,如有特殊情况延长审批期限14天。
- 纳税人登记表格(企业时填TB-01表格,其他机构填TB-02表格)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法人章程
- 创始人简历、身份证件复印件
- 法人银行对账单
- 管理层简历、身份证件复印件
- 办公场所租赁合同(如办公场所为租赁时)
企业所得税:
年收入为0-60亿蒙图:10%
年收入60亿蒙图以上:25%(超出部分)
版税收:10%
股息:10%
利息税:10%
出售或转让不动产税:2%
不动产税:0.6%-1%
金钱游戏、赌博、彩票中奖:40%
代理机构转母公司利润:20%
股票、债券、衍生产品交易所得税:5%
销售知识产权所得税:5%
利用矿产资源税2.5%-5%
- 在蒙古国申请工作许可证时,需提供外籍劳动力需求之说明,工作范围、期限、劳动特点、住所、专业技术、经验、能力说明文件
- 经公证的企业单位营业执照或外国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 与外籍法人签订的引进劳动力合同
- 外籍劳动力护照复印件
- 外籍劳动力技术证明书副本
- 劳务审批部门的确认函
办证周期:21个工作日,如有特殊情况延长审批期限14天。
工作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为1年,可延长时间。
- 申请书(K-4表格)
- 蒙古国纳税人之凭证(由附属税务机关出证)
- 营业执照和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经公证)
- 各开采及探区位置、角点坐标、边界图地图2份
- 所规定的服务费缴纳凭证(付款收据原件)
- 矿产委员会验收勘探工作成果报告纪要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决议
- 关于勘探工作过程中,按照环保计划履行完毕所承担义务之证明
- 勘探许可证及其附件(原件)
- 如国家预算资金进行勘探工程之矿区时招标机构或官员的决议
- 自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 申请转让勘探许可证书 (K-6 表格)
- 根据《矿产资源法》第1条和第49.2条规定的情况发生之证据。
(49.1- 如勘探或开采许可证持法人根据《民法》、《公司法》或《合伙企业法》进行重组时,新设立的接管人以及子公司可将许可证转让给母公司。
49.2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勘探许可证持有人出售勘探工程材料和报告并缴纳应税,提供相关的证据时,才能将许可证转让给有资格持有许可证的其他人。)
- 将转让的许可证和附件(原件)
- 将转让的矿区说明以及剩余矿区说明 (表格K-10)
- 转让法人和受让法人的营业执照副本(须经过公证)
- 受让法人接受许可转让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之证据(表格K-7)
- 所规定的服务费缴纳凭证(付款收据原件)
- 关于提交勘探工程计划以及报告之凭证。
- 将恢复自然所需费用交给矿产法第1.8条款指定的账户之财务凭证。
- 矿区角点坐标、位置和边界地图2份。
- 勘探许可证延长申请书 (表格K-11)
- 勘探许可证及其附件 (原件)
- 不低于每年许可费和勘探费的工作完成证明
- 更新环保计划的确认文件
- 关于完成勘探工程该阶段之报告以及已提交之凭证
- 关于缴纳服务费凭证(付款收据原件)
- 申请书(应明确注明所经营业务、经营范围、 期限)
- 申请者为法人时,需提供国家统计证明
- 申请者为公民时,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 各工程技术人员毕业证书、专业工程学位证书副本,符合相关职业要求
- 如建筑高度30米以上、跨度60米以上、16层以上时,水、电供应源建设、施工设计,应得到高层建筑专业委员会会议审批。附上建筑设计的概率报告副本
- 纳税证明
申请建筑材料生产专项许可证所需的文件(含以上文件):
- 工业技术说明书注册复印件
- 产品符合性证书复印件(适用于企业单位)
- 产品的认可实验测试证书(适用于企业单位)
建筑工程许可证颁发五年或延长相同的期限。
延长许可证时执照持法人需要把工程技术人员信息以电子方式录入数据库。许可证持法人应当在数据库中登记法人的建设工程报告。
外国法人申请许可证时,应当附有该国主管机关核发的许可证翻译/经认证/副本。
办证周期:收到法人申请许可证后21个工作日内。如有特殊情况延长审批期限14天。
如许可证被拒绝,应以书面形式给予原因明确说明。
- 应向移民局申请符目的签证;
- 向蒙古驻外国大使馆、领事馆以及蒙古国边境口岸申请签证;
- 自入境蒙古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登记;
- 入境蒙古后 21 个工作日内需要申请“居留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