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门通过针对目标市场的研究以及新项目成本效益的分析来开发对产业具有开拓意义的项目,同时产品开发、推广以及销售等业务。
此外,本部门还为需要投资的商业活动研制商业计划,综合地向客户提供投资相关产品与服务。
本部门通过针对目标市场的研究以及新项目成本效益的分析来开发对产业具有开拓意义的项目,同时产品开发、推广以及销售等业务。
此外,本部门还为需要投资的商业活动研制商业计划,综合地向客户提供投资相关产品与服务。
此部门的成立旨在推动蒙古国建筑与基建行业的发展,向在相关领域开展业务的企业或个人提供建设性的金融产品与服务。
我们将建筑与基建行业的特点结合于向客户提供的金融产品,通过确定行业特点、相关专业技术、实际市场价值以及风险管理等关键因素,助力各级客户有效发展业务并实现营收的增涨。
本部门旨在向与国家经济发展有紧密联系的制造业、矿业、可再生能源、重工业等领域的个人以及企业客户提供符合其业务特点的综合金融服务。
此外,我们定期研制产业相关报告,包括设备与部件、原材料成本的分析,同时汇总进出口贸易、销售与租赁情况,并在此基础上进行项目开发等。
本部门致力于通过对国内外产品贸易的涨跌、物流形势与国际结算标准进行研究,向您提供便捷化的贷款、担保、信用证以及托收等服务。
此外,我们将作为您可靠的金融合作伙伴,同国内外金融机构或投资商建立合作,向项目开发方提供银团贷款服务;针对外资项目开立本行账户,提供融资或预先付款等服务。
(49.1- 如勘探或开采许可证持法人根据《民法》、《公司法》或《合伙企业法》进行重组时,新设立的接管人以及子公司可将许可证转让给母公司。
49.2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勘探许可证持有人出售勘探工程材料和报告并缴纳应税,提供相关的证据时,才能将许可证转让给有资格持有许可证的其他人。)
申请建筑材料生产专项许可证所需的文件(含以上文件):
建筑工程许可证颁发五年或延长相同的期限。
延长许可证时执照持法人需要把工程技术人员信息以电子方式录入数据库。许可证持法人应当在数据库中登记法人的建设工程报告。
外国法人申请许可证时,应当附有该国主管机关核发的许可证翻译/经认证/副本。
办证周期:收到法人申请许可证后21个工作日内。如有特殊情况延长审批期限14天。
如许可证被拒绝,应以书面形式给予原因明确说明。
移民局按照申请表格签发居留许可证。
GB-1:与蒙古国公民结婚并登记结婚的外国公民
须知: 自入境蒙古国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移民局进行登记。
GB1-F:与蒙古国公民结婚并登记结婚的外国公民家庭成员
GB-2:蒙古公民所生的未满18周岁的外籍公民
向蒙古公民所生的未满18 岁的外籍公民签发“H”类、最长不超过 90 天的一次和两次“入境”签证,免签证印章费。
须知: 入境蒙古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向蒙古国移民局进行登记。
将所需材料提交后5个工作日内签发签证,紧急办理签证时3个工作日内签发或以短信通知。而且您在09:00-12:00间可拨打+976 7585-1882 以护照号可得知代码。
o 入境蒙古日起7个工作日内必须登记。
o 如来自蒙古国未建立外交代表处或领事馆的国家时该外国人入境14日前邀请者应申请在蒙古口岸签发签证。
必要时应带其他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