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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项目部

服务

本部门通过针对目标市场的研究以及新项目成本效益的分析来开发对产业具有开拓意义的项目,同时产品开发、推广以及销售等业务。

此外,本部门还为需要投资的商业活动研制商业计划,综合地向客户提供投资相关产品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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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与基建部

服务

此部门的成立旨在推动蒙古国建筑与基建行业的发展,向在相关领域开展业务的企业或个人提供建设性的金融产品与服务。

我们将建筑与基建行业的特点结合于向客户提供的金融产品,通过确定行业特点、相关专业技术、实际市场价值以及风险管理等关键因素,助力各级客户有效发展业务并实现营收的增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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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与矿业部

服务

本部门旨在向与国家经济发展有紧密联系的制造业、矿业、可再生能源、重工业等领域的个人以及企业客户提供符合其业务特点的综合金融服务。

此外,我们定期研制产业相关报告,包括设备与部件、原材料成本的分析,同时汇总进出口贸易、销售与租赁情况,并在此基础上进行项目开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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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贸易部

服务

本部门致力于通过对国内外产品贸易的涨跌、物流形势与国际结算标准进行研究,向您提供便捷化的贷款、担保、信用证以及托收等服务。

此外,我们将作为您可靠的金融合作伙伴,同国内外金融机构或投资商建立合作,向项目开发方提供银团贷款服务;针对外资项目开立本行账户,提供融资或预先付款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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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开采许可证

申请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证所需的文件:(K-2 表格)

  1. 申请书(K-4表格)
  2. 蒙古国纳税人之凭证(由附属税​​务机关出证)
  3. 营业执照和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经公证)
  4. 各开采及探区位置、角点坐标、边界图地图2份
  5. 所规定的服务费缴纳凭证(付款收据原件)
  6. 矿产委员会验收勘探工作成果报告纪要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决议
  7. 关于勘探工作过程中,按照环保计划履行完毕所承担义务之证明
  8. 勘探许可证及其附件(原件)
  9. 如国家预算资金进行勘探工程之矿区时招标机构或官员的决议
  10. 自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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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勘查许可证

转让勘探许可证所需的材料:

  1. 申请转让勘探许可证书 (K-6 表格)
  2. 根据《矿产资源法》第1条和第49.2条规定的情况发生之证据。

(49.1- 如勘探或开采许可证持法人根据《民法》、《公司法》或《合伙企业法》进行重组时,新设立的接管人以及子公司可将许可证转让给母公司。

49.2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勘探许可证持有人出售勘探工程材料和报告并缴纳应税,提供相关的证据时,才能将许可证转让给有资格持有许可证的其他人。)

  1. 将转让的许可证和附件(原件)
  2. 将转让的矿区说明以及剩余矿区说明 (表格K-10)
  3. 转让法人和受让法人的营业执照副本(须经过公证)
  4. 受让法人接受许可转让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之证据(表格K-7)
  5. 所规定的服务费缴纳凭证(付款收据原件)
  6. 关于提交勘探工程计划以及报告之凭证。
  7. 将恢复自然所需费用交给矿产法第1.8条款指定的账户之财务凭证。
  8. 矿区角点坐标、位置和边界地图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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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勘查许可证

延长勘探许可证所需文件:

  1. 勘探许可证延长申请书 (表格K-11)
  2. 勘探许可证及其附件 (原件)
  3. 不低于每年许可费和勘探费的工作完成证明
  4. 更新环保计划的确认文件
  5. 关于完成勘探工程该阶段之报告以及已提交之凭证
  6. 关于缴纳服务费凭证(付款收据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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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特殊许可

申请许可证所需的文件、材料:

  1. 申请书(应明确注明所经营业务、经营范围、 期限)
  2. 申请者为法人时,需提供国家统计证明
  3. 申请者为公民时,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4. 各工程技术人员毕业证书、专业工程学位证书副本,符合相关职业要求
  5. 如建筑高度30米以上、跨度60米以上、16层以上时,水、电供应源建设、施工设计,应得到高层建筑专业委员会会议审批。附上建筑设计的概率报告副本
  6. 纳税证明

申请建筑材料生产专项许可证所需的文件(含以上文件):

  1. 工业技术说明书注册复印件
  2. 产品符合性证书复印件(适用于企业单位)
  3. 产品的认可实验测试证书(适用于企业单位)

建筑工程许可证颁发五年或延长相同的期限。

延长许可证时执照持法人需要把工程技术人员信息以电子方式录入数据库。许可证持法人应当在数据库中登记法人的建设工程报告。

外国法人申请许可证时,应当附有该国主管机关核发的许可证翻译/经认证/副本。

办证周期:收到法人申请许可证后21个工作日内。如有特殊情况延长审批期限14天。

如许可证被拒绝,应以书面形式给予原因明确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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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长期居住证

居留许可申办程序

  1. 应向移民局申请符目的签证;
  2. 向蒙古驻外国大使馆、领事馆以及蒙古国边境口岸申请签证;
  3. 自入境蒙古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登记;
  4. 入境蒙古后 21 个工作日内需要申请“居留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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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长期居住证

签发居留许可

移民局按照申请表格签发居留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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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长期居住证

以家庭形式居留时

GB-1:与蒙古国公民结婚并登记结婚的外国公民

  1. 签证申请书/向移民局/
  2. 结婚证或同类证件复印件以及其经认证的翻译版
  3. 被邀请者的护照复印件/有效期为6个月以上/
  4. 家庭成员,蒙古国公民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5. 签证费 1000 MNT / 每人/

 

须知: 自入境蒙古国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移民局进行登记。

 

GB1-F:与蒙古国公民结婚并登记结婚的外国公民家庭成员

 

GB-2:蒙古公民所生的未满18周岁的外籍公民

向蒙古公民所生的未满18 岁的外籍公民签发“H”类、最长不超过 90 天的一次和两次“入境”签证,免签证印章费。

  1. 申请表格-1
  2. 3.5×4.5寸 1张照片
  3. 外国公民护照原件及复印件(包括护照封面和入境签证)

 

须知: 入境蒙古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向蒙古国移民局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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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投资商T类签证

所需材料

  1. 国家发展局颁发的投资者证书
  2. 单位申请公函 (单位营业范围、邀请外国人的理由以及可办签证的蒙古国外交代表处或领事馆)
  3. 单位营业执照副本(若以前未注册时)
  4. 外国公民护照复印件(有效期为6个月以上)
  5. 代办员工的工作证或授权书
  6. 签证费为 1000 蒙图 /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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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签证所需材料(“B”和“C”类)

邀请申办短期签证(停留31-90日)的外国人时需要以下材料:

  1. 单位公函(包括单位经营范围以及邀请外国公民的理由)
  2. 单位营业执照副本(若以前未注册时)
  3. 护照复印件/有效期为6个月以上/
  4. 印章费 1000 蒙图 / 每人 /

将所需材料提交后5个工作日内签发签证,紧急办理签证时3个工作日内签发或以短信通知。而且您在09:00-12:00间可拨打+976 7585-1882 以护照号可得知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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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签证所需材料(“B”和“C”类)

须知:

o 入境蒙古日起7个工作日内必须登记。

o 如来自蒙古国未建立外交代表处或领事馆的国家时该外国人入境14日前邀请者应申请在蒙古口岸签发签证。

必要时应带其他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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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签证所需材料(“B”和“C”类)

申请多次往返签证时需要以下材料:

  1. 单位公函(单位经营范围以及该外国人需办理多次往返签证的理由)
  2. 单位营业执照副本(若以前未注册时)
  3. 外国人护照复印件(有效期为6个月以上)
  4. 与邀请单位签的合作合同/附加认证的翻译版/邀请单位的税务电子证明书以及报关单等证明该人需要办理多次往返签证的证据。
  5. 代办人员的工作证或授权书